鐵路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專業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工程勞務分包管理,維護勞務分包各方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鐵路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結合鐵路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工程以及既有鐵路改造工程中勞務分包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人)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 勞務分包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擇優的原則,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
第二章 勞務分包人資質與準入
第五條 勞務分包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勞務資質(或鐵路行業認可的相應資質);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狀況;
(五)配備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熟練技術工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勞務分包人準入名錄,對勞務分包人的資質、業績、信譽、安全生產能力等進行審查,并定期更新。未列入準入名錄的不得參與勞務分包。
第七條 勞務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其承接的勞務作業。
第三章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第八條 勞務分包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點、分包范圍和內容;
(二)分包工程量、勞務費用及計價方式;
(三)工期節點及進度要求;
(四)質量標準及驗收方式;
(五)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責任;
(六)人員配備、培訓及實名制管理要求;
(七)勞務費用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八)變更、索賠、結算及爭議解決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合同示范文本可參照國家或鐵路行業發布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格應當遵循市場規律,綜合考慮勞務市場供求、工程難度、工期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低于成本價競爭。
第四章 勞務作業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對勞務分包人的施工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包括技術交底、質量管控、安全監督、進度協調和文明施工等。
第十二條 勞務分包人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規范、技術標準和承包人的指令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監督勞務分包人落實實名制管理,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臺賬等,確保勞務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人應當對其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減少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第五章 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第十六條 勞務費用的結算應當以合同約定和實際完成的合格勞務作業量為依據,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時間進行。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勞務費用支付保障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第十八條 勞務分包人應當委托銀行按月代發勞務人員工資,并將工資支付情況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有權對勞務分包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勞務費用的支付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勞務分包人基本賬戶,禁止現金支付或支付至個人賬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名義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二十二條 勞務分包人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業務,不得轉包、掛靠或借用他人資質。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鐵路行業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勞務分包信用評價體系,將勞務分包人的合同履約、質量安全、工資支付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與市場準入、招標投標掛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路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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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10-15 08:00:24